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鄂农发〔2024〕44号)文件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区目标,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三是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本省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区2024-2026年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真实的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待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另行通知。
(二)补贴机具资格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法律法规,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抗灾救灾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移动式烘干机、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定期调度资金使用进度,配合省厅开展县际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额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己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己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新洲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办理服务系统应当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区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区购机补贴办理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要对购机者享受购机补贴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加强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的监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
2.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好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
(1)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由购置者所在街镇农业农村办组织专人逐台进行入户核查,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人机合影”,并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街镇已核查的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2)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购置者所在街镇农业农村办组织专人采取电话抽查或入户核查方式来进行核查,核查面不少于10%。区购机补贴办理部门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真实的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
4.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财政部门组织合乎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相关核验工作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购机者所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步公开公示信息。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四)资金兑付。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区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区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
(五)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区购机补贴办理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区农业农村购机补贴办理部门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区农业农村购机补贴办理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接着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业农村购机补贴办理部门保存。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要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组织管理经费保障、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的提高政策实施水平。
(二)加强鉴定,强化支撑。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配合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跟踪管理,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立即处理上报,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逐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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